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17号原告:宋小波,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静巧,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宋小波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平台“花蕊蕊”、“精品鞋吧”、“千绪鞋类官方旗舰店”“秦姐的网店”等店铺所销售的具有kitty猫咪外观的拖鞋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2018306234736拖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涉案专利合法有效稳定。
被告平台上“花蕊蕊”、“精品鞋吧”、“千绪鞋类官方旗舰店”“秦姐的网店”等店铺所销售的具有kitty猫咪外观的拖鞋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系模仿原告的设计,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显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郑州市,且被告住所地不在郑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