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和春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阳,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台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天台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曾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曾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天台金佰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