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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陆平凡,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6-2号郁金香大楼4楼C区。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云恒瑞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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