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65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千百惠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98号。
投资人蔡天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千百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千百惠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现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