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和盛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4XXXX5。
法定代表人:邹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修和,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组织机构代码:6089XXXX-3。
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娥,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和盛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和盛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和盛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和盛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和盛文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