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贵海,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贵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贵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2元,减半收取169.06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