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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芳与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98-2号
案件名称韩德芳与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德芳,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98-2号原告韩德芳。

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连瑞,经理。

被告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横泾镇。

法定代表人杨汉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芳与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芳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人为,原告韩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德芳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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