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57-1号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兴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麦德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士军,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华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关国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广针车商行,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沙口小榄大道中**号。
代表人:梁结彩,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朗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建广针车商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820057979.6)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山市小榄镇建广针车商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广针车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建广针车商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