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3200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激辉,女,汉族,1997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激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称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tb209981283),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7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商品储藏地的具体状况,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权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被告对本案并未应诉答辩,本案又未经管辖异议程序,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