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仰义沿江工业区后京。
法定代表人:戴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贤弼,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仙新,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土星。
委托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368号。
负责人:张宗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诉黄土星、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土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土星、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土星、重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