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雷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玉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特·拉夫纳(RUFFNER,Walter)国籍:瑞士。
住所地:安提瓜和巴布达乔利港。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
上诉人广州雷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雷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特·拉夫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沃尔特·拉夫纳起诉雷神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雷神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沃尔特·拉夫纳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雷神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雷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雷神公司不服��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从沃尔特·拉夫纳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其据以起诉上诉人的证据的所在地、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沃尔特·拉夫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沃尔特·拉夫纳以雷神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名为“电源插头”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281××××.4),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沃尔特·拉夫纳起诉时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2)粤广广州第309966号和(2013)粤广广州第087409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广州市的雷神公司处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并对所购买到的涉嫌侵权产品和取得的收据、名片以及雷神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雷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雷神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故对本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因此,雷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雷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