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知)终字第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卡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2单元17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少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楼B座1704。
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崴,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沛,院长。
上诉人成都卡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恩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洛克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克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046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洛克斯公司在一审起诉称,该公司制造的LOCUS医学影像纸介质激光打印系统是一款具有环保理念的医学影像诊断器械。
此打印系统及实现方法属于新产品发明及新方法发明。
洛克斯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已于2013年3月13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号:第1149249号),发明名称为”一种医学图像纸介质打印、管理系统及实现方法”。
卡恩特公司未经洛克斯公司授权,擅自实施上述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并在其公司网站及广告中许诺销售。
同时,卡恩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洛克斯公司的专利方法,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卡恩特医学影像输出打印解决方案)进行牟利。
卡恩特公司在协和医院利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牟利。
鉴于协和医院已经使用该侵权产品,据初步估计已经给洛克斯公司造成不少于五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因此洛克斯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一、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卡恩特公司停止侵犯洛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卡恩特医学影像输出打印解决方案的行为;
2、停止对卡恩特公司制造并安装在协和医院,且供该医院使用的卡恩特医学影像输出打印解决方案的使用,并判令卡恩特公司对该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3、停止使用洛克斯公司的专利方法;
4、停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洛克斯公司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卡恩特医学影像输出打印解决方案;
5、赔偿洛克斯公司损失50万元;
6、赔偿洛克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
7、由卡恩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令协和医院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卡恩特医学影像输出打印解决方案。
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后,卡恩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为: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卡恩特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被告卡恩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但是,原告洛克斯公司在起诉该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一种医学图像纸介质打印、管理系统及实现方法”(专利号为ZL200910210456.X)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同时,还同案起诉了被告协和医院使用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
鉴于被告协和医院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点及其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在此情况下,原告洛克斯公司选择在该院起诉,于法有据。
综上,被告卡恩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成都卡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卡恩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应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洛克斯公司所诉制造、销售侵犯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地不在北京市,一审法院无本案的管辖权。
三、被告协和医院所实施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与卡恩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不能以另一被告的行为性质作为判断卡恩特公司侵权行为地的标准,其驳回卡恩特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洛克斯公司诉卡恩特公司、协和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引发的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告之一协和医院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卡恩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成都卡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