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9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金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胡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号为ZL201130111455.8),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后,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