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昇兴,男,系西安市未央区乐福乐百货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昇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