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富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小辉(曾用名张销辉)。
本院在审理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张小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