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1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开君,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徐开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