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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开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开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开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0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开标,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2021年6月21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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