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58-35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代理人黄彩霞,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33.92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6.96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