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748号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先彬,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金喜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阿芳,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金喜达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金喜达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文 滔代理审判员 肖 娟 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