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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晓球与被告上海印派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孙晓球与被告上海印派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晓球,上海印派数码喷绘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孙晓球,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印派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03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球与被告上海印派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球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球撤回对被告上海印派数码喷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晓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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