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方培基,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巫结红,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玉山,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州市海珠区新浩发鞋业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南1631号华南鞋城2区129档。
被告: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曾祖发。
原告方培基诉被告谢玉山、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培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培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