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3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百货大楼李晶化妆品专柜。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站西街百货大楼(东北片区)。
经营者:李晶,业主。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茂翔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跃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百货大楼李晶化妆品专柜、清原满族自治县茂翔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