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792号罪犯文滔,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文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滔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共获得嘉奖18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乐昌监狱提交的罪犯收支明细显示,该犯自入监以来共计支出约人民币10612元,平均每月支出约人民币530元,截至2014年5月6其帐户结余387.3元。
本院认为,从罪犯文滔收支明细表来看,该犯自入监以来,开支较大,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但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滔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