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60号原告:刘凯翔,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伟。
原告刘凯翔与被告广州微品行款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凯翔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凯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