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9299号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8底层。
法定代表人陆荣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昆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秀伟,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潘镇元,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元庆、赵伟伟,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秀伟、被告潘镇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