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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佩贤与王娟、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21号
案件名称杜佩贤与王娟、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佩贤,王娟,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21号原告:杜佩贤。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娟。

委托代理人:敖阳,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佩贤与被告王娟、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做出(2014)辽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张健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悦主审、审判员庄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佩贤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娟、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佩贤撤回对被告王娟、广州纤思哲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佩贤负担。

审 判 长  张健审 判 员  庄俐代理审判员  高悦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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