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4号原告卢贤乐。
被告娄桔林。
委托代理人王云兵。
委托代理人陶慎行。
原告卢贤乐诉被告娄桔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贤乐撤回对被告娄桔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1.50元,由原告卢贤乐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