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5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乾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志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乾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