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富春江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8658099-3。
法定代表人姜维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虎,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浩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华光路868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6329664-6。
法定代表人梁祥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浩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浩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姜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