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菱湖镇竹墩工业区竹青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7938793-0。
法定代表人周建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裴金华。
被告赵百忠。
被告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新屯中路50号新屯大厦804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925398-9。
法定代表人蔡荣巧。
被告平阳以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白马台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0376-2。
法定代表人倪孝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百忠、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平阳以马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