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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百忠、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百忠、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百忠,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平阳以马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菱湖镇竹墩工业区竹青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7938793-0。

法定代表人周建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裴金华。

被告赵百忠。

被告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新屯村新屯中路50号新屯大厦804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925398-9。

法定代表人蔡荣巧。

被告平阳以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白马台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0376-2。

法定代表人倪孝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百忠、深圳市速迈特科技有限公司、平阳以马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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