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安立波,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马成,系滨湖区陈氏手抓龙虾餐馆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薛马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薛马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