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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与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938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与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汪恩光,男住中国香港九龙九龙湾。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农中17号。

法定代表人陈乃华。

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系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杨虹,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恩光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对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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