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汪恩光,男住中国香港九龙九龙湾。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农中17号。
法定代表人陈乃华。
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系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杨虹,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恩光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对被告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