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5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旭民,济南市天桥区好乐多超市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旭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