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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843号
案件名称李建军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843号罪犯李建军,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中一法知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5月获得表扬;

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共缴交罚金1297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财产刑。

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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