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隆台区久香久鸭脖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商西小区荣亚大厦西侧1-45-27-1-102。
经营者:范文文。
被执行人:范文文,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2831994122574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台区久香久鸭脖店、范文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范文文主动履行的赔偿款及诉讼费5105元。
被执行人范文文缴纳执行费50元。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