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安徽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安徽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其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由3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14年8月19日,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夏 君人民陪审员 张言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毛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