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4922号
案件名称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922号罪犯刘某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刘某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