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0s0ftC0rp0rati0n)。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0.0rnd0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明,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学彬,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学彬,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侯子宁,男,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0s0ftC0rp0rati0n)诉被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0s0ftC0rp0rati0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0s0ftC0rp0rati0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