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强,系潍城区城关四宝轩宣纸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