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辖56号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蓝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董事长。
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
法定代表人:DavidMilesHoward,副总裁兼助理秘书。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易中标公司)诉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616号。
中易中标公司诉称,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在生产、销售的Windows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Type字库(简称中易字库)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中易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中易中标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判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上述操作系统。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1964号案件(简称第1964号案件)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将第1964号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时指出,因第1964号案件必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故本案与第1964号案件具有关联性,并建议本院在重新审理第1964号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
同时,本案在北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不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故本院依法提审本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