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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民辖5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辖56号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蓝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柯睿杰,董事长。

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

法定代表人:DavidMilesHoward,副总裁兼助理秘书。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易中标公司)诉被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616号。

中易中标公司诉称,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在生产、销售的Windows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中使用中易GB13000.1/GBK宋体和黑体两副95TrueType字库(简称中易字库)的行为侵害了其对中易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中易中标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判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上述操作系统。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1964号案件(简称第1964号案件)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将第1964号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时指出,因第1964号案件必须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故本案与第1964号案件具有关联性,并建议本院在重新审理第1964号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

同时,本案在北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不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故本院依法提审本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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