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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颜文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98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颜文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颜文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98号之一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文珊,女,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文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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