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胡江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盘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秦绪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勇与被告永康市盘顺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查封了被告永康市盘顺工贸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健腹器360箱(台)。
原告于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江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永康市盘顺工贸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健腹器360箱(台)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