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巷某号,系深圳市某区某百货商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