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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罗萍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罗萍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罗某,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被告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诉被告罗某、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玖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4年6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被告金玖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2006年7月28日,曹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于2007年5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

2009年10月,专利权人曹某将该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实施,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原告发现从被告罗某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路易莎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路易莎五金经营部)购得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特征无实质性差异,该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金玖公司生产。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与原告享有独占实施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实质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8日,曹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于2007年5月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6906.X。

原告雅洁公司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

2009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曹某将该专利权授予原告独占实施,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该专利由组件1面板和组件2把手组成,其中面板呈矩形,正面中央部位高于周边部位,面板上部顶端设有平滑过渡的圆角,下部是直边。

把手包括转轴部分和手柄部分,整体呈L型,转轴部转弯后与手柄连接部位设置分隔线,手柄的横截面呈近似扇形,手柄的正面部位与侧端部位都设置有装饰性的分界线。

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

该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戴嘉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宏达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某路3298号恒大陶瓷建材市场内406-407号商铺,黄宏达在该商铺内购买了一把锁具,支付价款人民币120元,当场取得名片、收据各一张。

随后,上述人员一同到达公证处,由黄宏达对所购锁具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对装有所购锁具的纸盒外部加贴公证处封签予以固定。

在此过程中,黄宏达拍摄数码照片六张。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3)沪东证经字第19866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上述名片载明:“鑫玖门锁路易莎”、“地址:杨某路3298号门市部406-407门面”等信息。

原告提供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个体工商户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路易莎五金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是浦东新区杨某路3298号门市部406-407号,经营者是罗某。

经当庭启封上述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标示“鑫玖XINJIU”商标,贴有“型号:Z581905颜色:BN/GP”的标识。

外包装上还显示有:“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中山市**镇永兴综合楼L幢、电话:******、传真:0760-**、网址:www.jjlock.com。

”包装盒内有门锁、面板、把手一套,内包装膜上标注有“鑫玖XINJIU”。

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信息显示:“鑫玖XINJIU”商标的申请人是金玖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金属锁等。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上下都是圆弧形过渡,专利外观设计面板上顶部呈圆弧形过渡,下底部呈直角过渡;

2、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正面上下方各有1个圆形小孔,专利外观设计相应部位没有圆形小孔;

3、被控侵权产品的把手与面板连接部位有凸起部分,专利外观设计相应部位则没有凸起部分;

4、被控侵权产品把手侧面没有装饰线,专利外观设计相应部位则有两条装饰线。

两者其余特征均相同。

另查明:2013年12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向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出具了一份关于举报件的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有:关于李伟波反映恒大陶瓷建材市场内406-407号无照经营的举报已经收悉。

经查,杨某路3298号恒大陶瓷建材市场内406-407号的经营者为罗某,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601193386。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2013)沪东证经字第19866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等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曹某是“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经其授权许可,原告享有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作为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人,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底部、面板正面上下方、把手侧面以及转轴与把手的连接部位与专利外观设计有细微的差别,但上述部位是门锁具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亦不会注意到被控侵权产品这些部位与专利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别,这些细微差别不足以构成两者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罗某经营的路易莎五金经营部销售,被告罗某未到庭进行答辩,因路易莎五金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故本院认定其经营者罗某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显示有被告金玖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网址。

中国商标网的查询信息显示,被告金玖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鑫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被告金玖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金玖公司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雅洁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金玖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犯原告享有独占实施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罗某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独占实施权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罗某未到庭答辩,本院难以认定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故被告罗某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由此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性质和情节,酌情判定侵权的赔偿数额。

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的凭证,但原告确为本案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进行侵权公证及购买侵权产品,本院将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的数额。

至于原告要求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对ZL200630066906.X号“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被告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被告罗某对其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罗某、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00元,被告罗某负担人民币500元、中山市金玖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七)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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