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健峰,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源县,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华益购物商场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新兴路二十三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诸健峰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诸健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25元,由上诉人诸健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