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甲、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79-4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甲、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王*甲,王*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9-4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甲。

被告:王*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了(2014)潍知初字第279-2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王*乙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原告提出申请,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乙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