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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朱则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10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朱则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朱则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则华。

委托代理人钱越,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则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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