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聂延淑。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云飞,系城阳区金云飞超市业主.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金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云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