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翁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静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满才,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晋江市青阳桓兴便利店”经营者,经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海口胖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朱佳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丹,汉族,系个体工商户“龙岩市新罗区联香花生加工厂”经营者,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满才、海口胖瓜食品有限公司、张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