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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玉明与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董步文、董海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扬知民初字第0030-4号
案件名称葛玉明与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董步文、董海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董步文,董海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文游北路。

法定代表人葛伟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亚群、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步文,系高邮市横泾海华机械配件厂业主。

被告董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步文、董海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平安开沟机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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